原标题: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度第一次 临时
证券代码:600475 证券简称:华光股份 公告编号:临2007-016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公告的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
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6日上午在无锡市城南路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,出席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人)共3人,持有股份121,483,260股,占公司总股本47.45%股。其中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(包括股东代理)1人,持有股份118,197,760股,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2人,持有股份3,285,500股。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和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,会议召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和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有效。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牛彩萍律师、赵玉刚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。
本次大会由董事长王福军先生主持,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记名投票表决,通过了以下决议:
表决结果:同意121,483,26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%;反对0股,弃权0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121,483,26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%;反对0股,弃权0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121,483,26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%;反对0股,弃权0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121,483,26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%;反对0股,弃权0股。
表决结果:同意121,483,260股,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%;反对0股,弃权0股。
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牛彩萍律师、赵玉刚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,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,该法律意见书认为:公司2007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《股东大会规则》等法律法规、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,会议表决程序、表决结果合法有效。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,对公告的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。
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8月26日以书面形式发出,会议于2007年9月6日上午在无锡市城南路3号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。董事长王福军先生主持会议。会议应到董事7人,实到董事6人,董事聂海涛因工作原因未参加,授权董事贺旭亮代为表决。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。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、《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会议合法、有效。
经参会董事同意,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王福军、蒋志坚、贺旭亮、钱志新、陈巨昌组成,其中王福军为主任委员。
经参会董事同意,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王福军、徐至诚、陈巨昌组成,其中徐至诚为主任委员。
经参会董事同意,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王福军、钱志新、陈巨昌组成,其中钱志新为主任委员。
小贴士:收盘价高于开盘价时,则开盘价在下收盘价在上,二者之间的长方柱用红色或空心绘出,称之为阳线;其上影线的最高点为最高价,下影线的最低点为最低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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